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形有什么
1.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。
2.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。
3.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。
4.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。
5.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,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。
6. 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,如果军人一方为非专职军人,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。
7.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,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,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。
8.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,没有经常居住地的,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9.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,一方居住在国内,国内一方提起离婚诉讼,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。
10.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,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,原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(被告原住所地法院亦可管辖)。
这些规定旨在便利原告行使诉权,尤其是在被告无法确定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情形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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